2024.04.12
本校「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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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獎學金申請表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
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充實科研人才基盤及储備核心戰略產業人才,獎勵拔尖、具有研究潛力之博士生,支持其安心、專心從事研究工作,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特訂定「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經費來源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
三、獎勵對象及請領資格自113年度起(含二月、九月註冊)入學就讀之博士班一年級新生。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
(一)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或以在職生身分報考者。
(二)以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學生身分入學者。
(三)錄取後辦理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者。
(四)已支領同屬政府部門獎學金性質經費者。
(五)本校獎勵名額依國科會規定核算名額辦理。
四、獎勵金額及期限: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四萬元,自博士班一年級起獎勵三年;於三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五、本校成立博士生研究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研發長、教務長、國際事務長、各學院院長、主計主任組成。審查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
六、申請獎勵審查程序:
(一)各領域博士生研究獎學金名額分配原則:係依前一年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經費之各院貢獻百分比進行名額分配,基於領域平衡考量,人文領域研究計畫經費加權為百分之一百五十,進行前述計算人文社會領域獎勵分配名額。
(二)評選資料:申請獎學金之博士生備妥以下評選項目之資料:
1. 申請表。
2.指導教授推薦信。
3.大學以上歷年成績單。
4.研究計畫書。
5. 其他審查資料 (如語言能力證明、推薦信、學位論文、已發表之期刊論文、研討會論文、專書或技術報告、獲獎紀錄、相關研發成果等)。
(三)審查機制:由所屬院級單位就申請人資料進行初審,決定推薦人選,送審查委員會進行複審,並擇優正取及備取數名。
(四)甄審時間與結果公告:依國科會相關規定辦理。
七、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獎勵資格:
(一)休學、退學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停發獎學金。
(二)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停發獎學金。
(三)受獎博士生有偽造、變造或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追繳已領之獎學金。前項取消獎勵資格所遺留之獎勵名額,由各院所送交之備選名單遞補,續領該期獎學金。
八、獎勵對象評量及成果效益追蹤機制:
(一)受核定獎勵對象於獎勵期間每年六月繳交研究成果報告一份(含電子檔),送硏發處備查。
(二)獎勵成果效益追蹤機制:受核定獎勵對象於博士學位口試前通知研發處,提交學術專業表現成果報告書一份(含電子檔),於離校前送至研發處兩本博士論文定稿本,並由研發處辦理該獎勵對象畢業後三年內之流向追蹤及提交委員會報告。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國科會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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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充實科研人才基盤及储備核心戰略產業人才,獎勵拔尖、具有研究潛力之博士生,支持其安心、專心從事研究工作,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特訂定「國立雲林科技大學辦理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經費來源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
三、獎勵對象及請領資格自113年度起(含二月、九月註冊)入學就讀之博士班一年級新生。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領本獎學金:
(一)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或以在職生身分報考者。
(二)以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學生身分入學者。
(三)錄取後辦理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或未完成註冊者。
(四)已支領同屬政府部門獎學金性質經費者。
(五)本校獎勵名額依國科會規定核算名額辦理。
四、獎勵金額及期限: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四萬元,自博士班一年級起獎勵三年;於三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五、本校成立博士生研究獎學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研發長、教務長、國際事務長、各學院院長、主計主任組成。審查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及保密原則。
六、申請獎勵審查程序:
(一)各領域博士生研究獎學金名額分配原則:係依前一年國科會專題研究計畫經費之各院貢獻百分比進行名額分配,基於領域平衡考量,人文領域研究計畫經費加權為百分之一百五十,進行前述計算人文社會領域獎勵分配名額。
(二)評選資料:申請獎學金之博士生備妥以下評選項目之資料:
1. 申請表。
2.指導教授推薦信。
3.大學以上歷年成績單。
4.研究計畫書。
5. 其他審查資料 (如語言能力證明、推薦信、學位論文、已發表之期刊論文、研討會論文、專書或技術報告、獲獎紀錄、相關研發成果等)。
(三)審查機制:由所屬院級單位就申請人資料進行初審,決定推薦人選,送審查委員會進行複審,並擇優正取及備取數名。
(四)甄審時間與結果公告:依國科會相關規定辦理。
七、獎勵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獎勵資格:
(一)休學、退學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工作,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停發獎學金。
(二)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停發獎學金。
(三)受獎博士生有偽造、變造或提供不實資料經查證屬實,追繳已領之獎學金。前項取消獎勵資格所遺留之獎勵名額,由各院所送交之備選名單遞補,續領該期獎學金。
八、獎勵對象評量及成果效益追蹤機制:
(一)受核定獎勵對象於獎勵期間每年六月繳交研究成果報告一份(含電子檔),送硏發處備查。
(二)獎勵成果效益追蹤機制:受核定獎勵對象於博士學位口試前通知研發處,提交學術專業表現成果報告書一份(含電子檔),於離校前送至研發處兩本博士論文定稿本,並由研發處辦理該獎勵對象畢業後三年內之流向追蹤及提交委員會報告。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國科會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