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08
113年「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學生出國交流或進修補助」開放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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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交流或進修補助申請表
一、國立雲林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擴展學生國際視野,促進教育與文化交流,鼓勵本校學生出國進修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113)年度受理:
(一) 短期交流或出席國際會議:出國研習期間至少3天以上。
(二) 短期研究(蹲點):出國研究期間至少2個月。
(三) 出國交換或修讀境外雙聯學制:出國研習期間至少一學期。
三、補助對象: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一般生(不含大陸及港澳生),且於本(113)年12月10日前啟程出國、回國者(為配合校內經費核銷時限)。
四、申請期限:即日起至2024/10/25(五)中午12:00止,送申請文件至國際園地(學餐對面)。本案採隨到隨審方式,當年度補助經費用罄即提前截止,不再受理申請。
五、申請程序:
(一 )向國際事務處申請補助者,須備齊下列文件,送所屬系所初審通過後,移送國際事務處提報本校國際事務審議小組會議審查。
1.申請表。
2.歷年在學中文成績單一份 。
3.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一、二款者,另行檢附以下資料:
(1) 研究或交流計畫表。
(2) 研究或受訪單位同意文件影印本或相關證明。 (辦理田野調查者須有已實際進行之研究計畫或合作對象同意辦理之證明。 )
4. 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者,另行檢附以下資料:
(1) 修讀計劃。
(2) 修讀學校之入學許可影本。
(3) 外國語文成績證明 (申請大陸地區者免 )。
(二 )向系所或院申請補助者,悉依系所院之申請規定、審查程序與補助發放方式進行,惟系所院應將補助案送國際事務處備查。
六、補助標準:
(一)依當年度經費預算、歷年成績、歷年成績班排比率、出國地點、為期時間、各學院申請案件數、研習計畫等因素通盤考量,核予每名學生補助金額。遇經費有限時,將參考歷年成績,擇優發放補助。
1. 申請短期交流或出席國際會議:審查以效益及天數為標準,每人補助至多新台幣3萬元。
2. 申請短期研究(蹲點):
(1) 出國研究期間3個月以上者,每人補助至多新台幣10萬元。
(2) 出國研究期間未滿3個月者,每人補助至多新台幣6萬元。
(二)補助項目包括機票、生活費、材料費、註冊費、學費及學分費、行政費或保險費,檢據核銷,並應符合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範。
(三)獲補助者應於核定年度啟程出國,逾期視為放棄,取消補助資格。
(四)基於會計年度經費核銷作業規定,獲補助者未在核定補助當年度完成經費核銷結案者取消補助。
(五)申請案件雖符合本要點有關規定,但因當年度經費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七、補助發放:
(一)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一(短期交流或出席國際會議)、二(短期研究(蹲點))款者,
應於返國後1個月內,將書面研習成果報告及數位檔案繳交補助單位,並備齊下列文件送所屬系所,依本校主計有關規定辦理經費核銷。
1. 出國簽呈(由派遣學生出國之單位於學生出國前及早協助學生上簽,並加會國際事務處,以利核銷)。
2. 學生出國假單(申請補助者需於出國前完成校內規定之請假程序)。
3. 學生出國差旅費報告表。(填寫範例)
4. 電子機票。
5. 登機證正本或護照之入出該國境內戳章頁影本。(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填寫範例)
6. 機票購票證明或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7. 本校核定補助通知(如有變更計畫應附有關核准簽呈影本)。
8. 出國研習成果報告(須經指導教授審核通過)。
9. 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者需附擬發表之論文或研究報告摘要。
10. 如無法搭乘本國籍班機者須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11. 其他核銷時應備之憑證正本,包括機票、生活費、材料費、註冊費、學費及學分費、行政費或保險費之收據。
(二)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出國交換或修讀境外雙聯學制)者:
1. 受補助者至遲應於出國前兩周備齊下列文件送至國際事務處辦理經費核撥:
(1) 電子機票。
(2) 機票購票證明或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3) 護照影本。
(4) 簽證影本。
(5) 本校核定補助通知(如有變更計畫應附有關核准簽呈影本)。
2. 出國後兩周內繳交抵達外國通知單(請姊妹校國際處加蓋證明戳章回傳)。
3. 受補助者返國後1個月內,應備齊下列文件親送至國際事務處:
(1) 電子機票。
(2) 登機證正本或護照之入出該國境內戳章頁影本。
(3) 國外學校修課成績單影本。
(4) 出國研習成果報告(須經指導教授審核通過)。
八、同一出國研習計畫或申請補助事由如同時獲得校內外其他單位經費補助者,應留意該單位是否同意接受同一案之配合補助,並遵守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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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113)年度受理:
(一) 短期交流或出席國際會議:出國研習期間至少3天以上。
(二) 短期研究(蹲點):出國研究期間至少2個月。
(三) 出國交換或修讀境外雙聯學制:出國研習期間至少一學期。
三、補助對象:具本校正式學籍之在學一般生(不含大陸及港澳生),且於本(113)年12月10日前啟程出國、回國者(為配合校內經費核銷時限)。
四、申請期限:即日起至2024/10/25(五)中午12:00止,送申請文件至國際園地(學餐對面)。本案採隨到隨審方式,當年度補助經費用罄即提前截止,不再受理申請。
五、申請程序:
(一 )向國際事務處申請補助者,須備齊下列文件,送所屬系所初審通過後,移送國際事務處提報本校國際事務審議小組會議審查。
1.申請表。
2.歷年在學中文成績單一份 。
3.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一、二款者,另行檢附以下資料:
(1) 研究或交流計畫表。
(2) 研究或受訪單位同意文件影印本或相關證明。 (辦理田野調查者須有已實際進行之研究計畫或合作對象同意辦理之證明。 )
4. 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者,另行檢附以下資料:
(1) 修讀計劃。
(2) 修讀學校之入學許可影本。
(3) 外國語文成績證明 (申請大陸地區者免 )。
(二 )向系所或院申請補助者,悉依系所院之申請規定、審查程序與補助發放方式進行,惟系所院應將補助案送國際事務處備查。
六、補助標準:
(一)依當年度經費預算、歷年成績、歷年成績班排比率、出國地點、為期時間、各學院申請案件數、研習計畫等因素通盤考量,核予每名學生補助金額。遇經費有限時,將參考歷年成績,擇優發放補助。
1. 申請短期交流或出席國際會議:審查以效益及天數為標準,每人補助至多新台幣3萬元。
2. 申請短期研究(蹲點):
(1) 出國研究期間3個月以上者,每人補助至多新台幣10萬元。
(2) 出國研究期間未滿3個月者,每人補助至多新台幣6萬元。
(二)補助項目包括機票、生活費、材料費、註冊費、學費及學分費、行政費或保險費,檢據核銷,並應符合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範。
(三)獲補助者應於核定年度啟程出國,逾期視為放棄,取消補助資格。
(四)基於會計年度經費核銷作業規定,獲補助者未在核定補助當年度完成經費核銷結案者取消補助。
(五)申請案件雖符合本要點有關規定,但因當年度經費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七、補助發放:
(一)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一(短期交流或出席國際會議)、二(短期研究(蹲點))款者,
應於返國後1個月內,將書面研習成果報告及數位檔案繳交補助單位,並備齊下列文件送所屬系所,依本校主計有關規定辦理經費核銷。
1. 出國簽呈(由派遣學生出國之單位於學生出國前及早協助學生上簽,並加會國際事務處,以利核銷)。
2. 學生出國假單(申請補助者需於出國前完成校內規定之請假程序)。
3. 學生出國差旅費報告表。(填寫範例)
4. 電子機票。
5. 登機證正本或護照之入出該國境內戳章頁影本。(黏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填寫範例)
6. 機票購票證明或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7. 本校核定補助通知(如有變更計畫應附有關核准簽呈影本)。
8. 出國研習成果報告(須經指導教授審核通過)。
9. 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者需附擬發表之論文或研究報告摘要。
10. 如無法搭乘本國籍班機者須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
11. 其他核銷時應備之憑證正本,包括機票、生活費、材料費、註冊費、學費及學分費、行政費或保險費之收據。
(二)申請第二點第一項第三款(出國交換或修讀境外雙聯學制)者:
1. 受補助者至遲應於出國前兩周備齊下列文件送至國際事務處辦理經費核撥:
(1) 電子機票。
(2) 機票購票證明或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
(3) 護照影本。
(4) 簽證影本。
(5) 本校核定補助通知(如有變更計畫應附有關核准簽呈影本)。
2. 出國後兩周內繳交抵達外國通知單(請姊妹校國際處加蓋證明戳章回傳)。
3. 受補助者返國後1個月內,應備齊下列文件親送至國際事務處:
(1) 電子機票。
(2) 登機證正本或護照之入出該國境內戳章頁影本。
(3) 國外學校修課成績單影本。
(4) 出國研習成果報告(須經指導教授審核通過)。
八、同一出國研習計畫或申請補助事由如同時獲得校內外其他單位經費補助者,應留意該單位是否同意接受同一案之配合補助,並遵守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