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3.11

113年「璞玉發光-全國藝術行銷活動」徵選簡章

113年「璞玉發光-全國藝術行銷活動」徵選簡章 
一、目的
(一) 鼓勵持續豐富創作能量,造就新銳之藝術家。
(二) 推動藝術進入生活領域,增進藝術欣賞能力。
(三)培養與扶植潛力藝術家,媒合藝術行銷管道。
二、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文化部
(二) 主辦單位: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
(三)協辦單位: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
三、徵件類別
(一)對象:年滿 20 歲(含)以上(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生者),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居住於臺灣之繪畫創作者,且目前無畫廊專屬經紀合約(「展覽約」及「非專屬代理約」可參加)。
(二)    類別:不限創作媒材、主題及技法,限平面繪畫作品。
(三)    參賽作品收件方式與規格: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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